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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取消!

作者: 编辑: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19.08.27
信息摘要:
市场监管总局、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。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: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

市场监管总局、应急管理部 

关于取消部分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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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连接:http://www.cccf.com.cn/getNewsBrowse.do?newsatricle.articleId=956902


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: 

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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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连接:
http://www.cccf.com.cn/getNewsBrowse.do?newsatricle.articleId=9562

相关解读:
所有的消防生产企业不用再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,即CCCF认证,而转为自愿性认证,即企业自愿。那么,什么是自愿性认证呢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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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法律方面的条款:


消防法第24条规定:

第二十四条 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;没有国家标准的,必须符合行业标准。禁止生产、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。

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,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,方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。 
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,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。 
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,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,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方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。 
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,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。 

那么很多人又会问:是不是以后可以不用办理认证就可以直接销售了? 
NO NO NO!
之前的消防产品是有两个标识的:CCCF,和AB签。 
之前两个标志同时取得才算有效, 

现在只取消了第一个CCCF认证,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识(AB签)仍继续使用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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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第17条规定:

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,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,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,保证产品质量、标志、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。

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,如实记录产品名称、批次、规格、数量、销售去向等内容。 


总结:

1、自愿性认证不是不需要认证;

2、如果生产厂家不告知买方需要消防认证,买方不咨询相关条例,生产厂家担主责,买方担次责;

3、如果买方执意不要消防认证,买方承担主责,生产厂家担次责; 

4、如果生产厂家不按消防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生产,出现质量问题,生产厂家承担终身责任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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